虚拟资产牌照咨询服务

地区牌照申请及收购服务

近些年行業的迅速發展,各國地區對於加密資產法案也在陸續跟進,但由於這個領域是個嶄新的行業,因此各地區的法案也在不斷的迭代更新,因此選擇海外拓展,因地制宜的需要了解相關當地的法律政策及牌照權限,才能更好助力您控制成本和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這也是我們團隊一直再致力於服務客戶的宗旨。

香港加密牌照


香港加密牌照

• 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 1號牌照(證券交易)
• 4號牌照(證券交易諮詢)
• 7號牌照(自動化交易服務)
• 9號牌照(資產管理服務)
• 其他(穩定幣/信託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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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加密牌照


歐洲加密牌照

• 歐盟 MiFID II 牌照
• 英國 FCA 牌照
• 德國 BaFin 牌照
• 法國 AMF 牌照
• 瑞士 FINMA 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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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加密牌照


阿聯酋加密牌照

• VARA 虛擬資產交易商牌照
• VARA 虛擬資產託管商牌照
• VARA 虛擬資產發行商牌照
• ADGM 虛擬資產牌照
• CBUAE 數字資產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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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出售轉讓服務

專業的牌照交易平台,連接全球買賣雙方,匯集全球各地區的虛擬資產牌照、加密貨幣牌照、數字交易所牌照等交易信息, 為買賣雙方提供專業、透明的信息服務



常見問題

我们積累了很多客戶服務經驗,為客戶提供靈活且專業的解答

  • 香港Vasp持牌交易所能否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

    证监会确认將允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非证券型代

    币交易的服务,但前提是必須遵守⼀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与客户的业务

    关建立、代币纳⼊、代币尽职审查⽅案及信息披露等⽅面的措施。

    1、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知识评估

    监管机构准备允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接受零售投资者的业务,但要求他们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其中一个措施就是评估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理解程度。比如看看他们有没有上过课程、有没有相关工作经验、之前买卖过虚拟货币几次。重点是,只要过去三年内买卖过五次或以上,就不能认为他们足够理解了。即使零售投资者理解虚拟资产,平台依然有义务评估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总的来说,平台要想接受零售投资者,必须先证明投资者足够理解虚拟货币的特性和风险,并评估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2、平台需做好⼀般代币纳⼊准则

    平台要接纳任何币种进行买卖,必须对它做duediligence(尽职调查)。现在监管机构放宽规则了。平台只需要考虑虚拟资产在香港的监管状况,而不是全球各地。比如看看这个虚拟币在香港是否属于证券型代币。不过平台依然要确保其运营符合所有有业务的司法辖区的法律。

    因为如果在其他地方违法,还是会影响平台在香港的运营资格。

  • 香港每项代币都需要呈交法律意见书?

    答案是不必的,因为为每种虚拟币都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成本太高,监管机构取消了平台就每种虚拟币提交法律书面意见的要求。但平台仍需确保它们只平台运行的是非证券类的代币,所以在审批时,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平台就某些特定的代币提供法律意见。
  • 香港vasp只能交易“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的是:被至少两个独立的指数提供商同时收录进其指数的虚拟资产。

    其中至少一个指数提供商是专门提供传统金融市场指数的。而这些指数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认可:

    1)这些指数必须是可投资的,也就是包含的虚拟资产有足够的流动性。

    2)指数的计算方法必须客观、规则化。

    3)指数提供商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来提供和审查这些指数。

    4)这些指数的编制方法和规则必须有清晰的记录,透明和一致。

    根据这个标准,比特币和以太坊明确符合要求,可以开放给个人投资者交易。

  • 香港vasp在实施稳定币规管制度前,不应允许零售客户进⾏稳定币交易?

    监管机构除了禁止交易平台提供证券型虚拟货币给零售投资者买卖外。表示由于 stablecoin 的价值可能不稳定,存在较高的大规模赎回风险。在 stablecoin 在香港受到规管前,不应纳入平台供零售投资者买卖。香港金融管理局已于 2023 年 1 月发布关于 stablecoin 监管建议。

    预计 stablecoin 的监管政策将在 2023/2024年实施。

  • 香港场外交易所(OTC)、做市商、信托需要申请VASP牌照么?

    这个问题就要回到,香港证监会怎么定义虚拟资产服务了,以下是它的定义: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3 B 及 VASP 指引,虚拟资产服务(VA Service)有关活动被定义为:也就只有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即:

    (a)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1)该项服务:

    A. 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或

    B.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他们经常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互相介绍或辨识,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及

    (2)在该项服务中,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管有;及

    (b)平台营运者向其客户提供的任何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和附带服务,及就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而作出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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